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技術要求之用料要求
海達儀器/4000711808
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技術要求之用料要求:
1 各類家具的同一單位產(chǎn)品采用樹種的質地應相似,同一膠拼件樹種應無明顯差異,針、闊葉材不得混同使用。
2 產(chǎn)品外表的局部裝飾,不受單一材種的限制。
3 包鑲板件內部材料應盡量使用軟質樹種或人造板;同一板件使用質地相似的樹種、人造板。
4 木材含水率應不高于產(chǎn)品加工所在地區(qū)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。
5 蟲蛀材需經(jīng)殺蟲處理。
6 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。內部或封閉部位用材輕微腐朽面積不超過零件面積的15%,深度不得超過材厚的25%。
7 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樹脂囊。
8 產(chǎn)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紋程度超過20%的不得使用。
斜紋程度(%)=傾斜高度/水平長度X100
9 節(jié)子寬度不超過可見材寬的1/3,直徑不超過12MM的,經(jīng)修補加工后不影響產(chǎn)品結構強度和外觀的,可以使用。
10 其他輕微材質缺陷,如裂縫(貫通裂縫除外)、鈍棱等,應進行修補加工,不影響產(chǎn)品結構強度和外觀的可以使用。
11 采用的各種人造板,應符合相關標準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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